不少民眾熱心捐助學校活動、獎學金、教學設備或支持辦學發展,不僅能發揮教育公益,只要捐款對象是公、私立學校、依法立案的家長會或興學基金會,也可以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法列舉扣除,達到「愛心做公益、荷包少負擔」的雙重效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依據所得稅法及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捐款給私立學校或已依法立案公、私立學校家長會,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最高能扣除綜合所得總額20%;若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擴建校舍或購置教學設備等,視為對政府捐贈,可全額列報捐贈扣除額,不受金額限制;另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列舉扣除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的50%,若透過該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享全額扣除。個人助學捐款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規定彙整如下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當年度分別捐款給公立學校100,000元、學校家長會250,000元、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學校150,000元,共計捐款500,000元。依上開規定,甲君捐助公立學校可全額扣除100,000元,對家長會捐款250,000元,因已超過可列報限額200,000元(綜合所得總額1,000,000元×20%),僅能扣除200,000元,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學校捐贈可扣除150,000元(未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限額),甲君114年度可列舉捐贈扣除額合計為450,000元。
該局提醒,民眾捐款時務必妥善保存收據,並依相關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才能保障自身權益。若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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