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今(115)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房屋倘適用優惠稅率(例如:自住房屋、出租房屋)或減免規定(例如:低價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3月23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期房屋稅就能適用。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致稅額減少,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每年3月22日,今年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3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房屋稅2.0新制之優惠稅率及減免規定
一、優惠稅率
(一) 自住房屋(1.2%或1%)
1、自住房屋須同時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要件,稅率為1.2%。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所訂一定金額以下者(即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
2、上述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須於今年3月23日以前完成辦竣戶籍登記並提出申報,今年期房屋稅才能適用。
(二) 出租房屋(1.5%至2.4%)
納稅義務人出租房屋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稅率,請檢附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並在5月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另如房屋符合供公益出租(稅率1.2%)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大部分縣市稅率1.2%)使用,則由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核定,納稅義務人毋須申報。
二、減免規定
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之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各地方政府可於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時調整現值)免徵房屋稅。如果全國合計已超過3戶者,應申報擇定其中3戶適用免稅。
財政部補充說明,房屋已依規定申報並經核准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房屋稅者,如使用情形、減免之原因、持有戶數未變更者,免重新申報。
財政部呼籲,上述申報截止日將屆,房屋符合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徵規定房屋要件者,請納稅義務人於今年3月23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今年5月房屋稅就能享受較低稅率或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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