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由於未成年人無法單獨為法律行為,買房需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處理,納稅義務人如何證明,才不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人買房徵免贈與稅的主要關鍵在於「資金來源證明」,倘納稅義務人能證明所付價款,確係未成年人自有資金,如歷年受贈、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存款且未經提領另作他用,並提示支付價款資金流程及買受人之銀行存摺或交易明細表等資料,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時,即可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未成年兒子乙君(12歲)購買淡水區房地,買賣總價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甲君主張乙君係以歷年受贈取得之存款支付價款,經提示乙君歷次受贈之存摺及付款轉帳資料影本,該局查證乙君受贈存款1,600萬元全部仍在帳戶未有提領另作他用情形,乙君購入房地資金來源均為自有資金屬實,免予課徵甲君贈與稅。
該局提醒,未成年人購置財產須證明係以自有資金給付,且該資金未經提領另作他用,並保留資金收付完整資料,方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但書規定,免課徵贈與稅。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