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舊制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舊制房屋以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為原則,如納稅義務人無法提供原始取得成本,且稽徵機關亦未查得原始取得成本者,才能以無法核實計算所得額,依財政部訂定標準,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以113年度為例,財政部規定標準(詳附件)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之每坪單價(以下簡稱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前揭規定情形者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以2,400萬元購入高雄市三民區透天厝一戶,支出裝修費及相關費用120萬元,於113年以3,5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支出土地增值稅、仲介費及相關費用計180萬元,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00萬元。甲君於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自行檢附相關文件,核實計算該筆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為320萬元{=(3,500萬元-2,40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如甲君無法提供且稽徵機關亦未查得原始取得成本,則依財政部訂定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3,000萬元以上之標準,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為280萬元{=3,5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20%},不適用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高雄市三民區為37%)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對於可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卻按財政部規定標準申報者,將列為查核重點,呼籲民眾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誠實申報。因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已逾申報期限,若有短、漏報所得,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如有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0
撰稿人:王瀅琇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