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若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應於未分配盈餘申報年度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且投資項目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倘營利事業在期間內將該投資計畫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實質投資減除金額800萬元,經查該投資支出係甲公司於111年間購入機器設備供自行生產使用,惟該公司於113年變更營業項目,並將前述購置之機器設備出售,未符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規定,經該局查獲並依規定補稅及加計利息一併追繳。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確實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執行實質投資計畫,所列報投資計畫項目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方能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項之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邱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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