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局舉例,甲君於110年以每股新臺幣(下同)500元出售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30,000股,成交總價格為1,5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4.5萬元。惟甲君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得,以上開成交總價格減除甲君取得A公司股票之原始取得成本492.5萬元及出售時繳納證券交易稅4.5萬元,核算甲君證券交易所得1,003萬元(1,500萬元-492.5萬元-4.5萬元),加計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102萬元,核定基本稅額87萬元【〔(1,003萬元+102萬元)-免稅額度670萬元〕×20%】,除補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78萬餘元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如有疏忽漏未申報請儘速補報,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