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未償債務至死亡時尚未清償者,應列在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內減除。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於死亡前5年內因繼承而承受的未償債務,如於死亡時尚未清償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上開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債務,如於前次繼承時業經稽徵機關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則本次繼承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應以扣除上開債務後之餘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的配偶乙君在3年前死亡,留下一筆未償債務(銀行貸款)1,000萬元及土地6,000萬元,該債務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配偶乙君的遺產中扣除,現今甲君也死亡,其繼承人發現甲君截至死亡日尚未清償配偶乙君之銀行貸款還有800萬元,主張該筆未償債務800萬元應自甲君之遺產總額中扣除,並申報甲君繼承乙君之土地6,000萬元為不計入遺產總額。經該局查核結果,因甲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乙君之財產已納遺產稅,且該筆未償債務於前次繼承時已核准自乙君之遺產總額中扣除,因此,將本次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土地6,000萬元減除甲君死亡前尚未清償債務800萬元後,核定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為5,200萬元。
該局提醒,繼承人於辦理類此遺產稅申報時,應詳實檢視債務來源是否已於前次繼承申報扣除,並備妥相關資料,以利審查。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