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分配公式具3項爭議,外界質疑修法過程財政部未善盡責任,部分直轄市及縣(市)(下稱市縣)對於115年度獲配中央統籌稅款金額未符合預期一節,財政部說明,去年三讀當天,審查過程反覆抽換提案並倉促通過,且當天表決通過之版本,與去年11月財政委員會送出版本亦不同,財政部無從表達意見。因新版財劃法分配公式條文有語義及邏輯性問題,當時應立法委員要求所作初步試算,已於表中敘明係在諸多假設條件下所進行的初步設算,並非最後結果,不應與該部今(114)年8月29日通知地方政府依法實際設算的結果相比較。
財政部表示,新版財劃法第16條之1所訂統籌稅款分配公式,有下列3項爭議問題,去年三讀當天,財政部即就修法可能影響發布新聞稿對外說明,並陸續製作圖卡透過該部臉書加強說明,行政院也於今年2月27日移請立法院覆議,力求導正,惟立法院於今年3月12日仍作成決議維持原案:
一、90.5%分配本島各市縣及2.5%分配離島3縣之計算公式,其分子按本島各市縣及離島分開計算,分母則規定按全部市縣計算,致115年度統籌稅款經設算分配後,尚有未分配之數額。
二、未明確規範財產稅成長率序位分數定義及計分方式,鑑於序位分數計分級距不同,獲配數有明顯差異,且計分級距越大,獲配數差距越大,易生爭議。
三、未具體明定分配鄉(鎮、市)之核計項目、指標及權重,亦未具體明確授權由何機關研訂分配公式等事項,亦有窒礙之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針對上述問題,財政部今年8月15日邀集地方政府會商,其中序位分數及鄉(鎮、市)分配公式部分,雖無明文規定,爰參酌地方政府共識意見,進行計算及分配;至於分母爭議問題,地方政府雖建議採行政解釋等作法,惟鑑於分配公式之分母,法律明文已明確規定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根本無法逾越法律明文規定之文義範圍自為解釋,爰分母只能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至於無法分配之數額,本質上仍為統籌稅款,屬地方政府財源,中央不能移作他用,仍應透過修法程序解決。
財政部強調,鑑於財政收支劃分涉及財政資源重分配,為解決新版財劃法大幅削減中央財源,卻未併同檢討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嚴重衝擊中央施政能量,以及分配公式擴大城鄉差距與爭議問題,須就垂直及水平分配作全盤檢討規劃,財政部將在先前與地方政府既有共識基礎下繼續討論協商,尋求最大共識,制定完善之分配機制。
附件:1.113年12月20日財政部新聞稿
2.覆議案提報行政院院會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