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明定相關損益的計算方式,即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其中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與增置、改良、修繕費等取得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及移轉費用,民眾申報時應提示具體事證,以利國稅局自所得額中核實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5月間買賣取得房地,同年11月間就出售該房地。其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自行檢附工程合約書及發票申報可減除「增置、改良、修繕費」計新臺幣80萬元,但經過該局函查原始銷售的建設公司、後手買方及大樓管理委員會後,查得裝修工程係買方所施作,甲君事後也坦承並無裝修事實。該局除剔除其虛列的費用依法補稅裁罰外,並另案查處開立給與不實發票的裝修工程行,如涉幫助逃漏稅捐,將移送刑責。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資料列報成本費用,以免受罰。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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