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已依规定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日后支付劳工退休金或资遣费,应尽先由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支付,不足之数,才能以费用列支。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3条第1项规定,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营利事业,依劳动基准法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或依劳工退休金条例提缴之劳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险费,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15%限度内,以费用列支。复依同法条第3项规定,已依前开规定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者,以后职工退休或资遣,依规定发给退休金或资遣费时,应先由劳工退休准备金项下支付;不足支付时,始得以当年度费用列支。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薪资支出新台币(下同)1亿元,经查其内容含括支付2名受雇员工退休金800万元,惟甲公司系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营利事业,已依规定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并于提拨年度列报于薪资支出项下,嗣甲公司实际支付退休金时,其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余额尚有5,000万元,并无不足支付情事,甲公司未先由该准备金专户内支付,而径由公司银行帐户拨付,并全额列为111年度费用,核与上开规定不符,爰予以剔除退休金费用800万元,补征税额16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支付员工退休金费用或资遣费,应特别留意相关法令规定,以免因不符规定而遭调整补税。
(联络人:营所税组许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