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公报后,因会计准则版本变动而追溯调整期初保留盈余净减少数,应列为变更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项。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财政部109年1月15日台财税字第10800614920号令规定,自107年度起,营利事业因国际财务报导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公报之会计准则版本变动、采用新发布会计公报,或由企业会计准则公报变更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其变更会计准则当年度追溯调整产生之期初保留盈余「净增加数」,为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规定之「本期税后净利以外纯益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其追溯调整产生之期初保留盈余「净减少数」,为同条第2项第7款规定之「本期税后净利以外纯损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应并计变更会计准则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数额,计算应加征之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列报减除「本期税后净利以外纯损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新台币(下同)4,000万元,经查其内容系甲公司于112年度由企业会计准则公报变更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而追溯调整产生之期初保留盈余净减少数,依上揭规定,应列为变更会计准则当(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项,甲公司误列为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项,经该局调增未分配盈余4,000万元,补征税额200万元(4,000万元×税率5%)。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应特别留意相关法令规定,以免遭稽征机关调整补税。
(联络人:营所税组梁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