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配合政府推动长期照顾政策,减轻中低所得家庭照顾身心失能者之负担,自108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如为符合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公告须长期照顾的身心失能者,于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可依规定每人每年定额扣除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12万元。
该局说明,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设有排富条款,有下列三种情形不适用:一、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20%以上。二、股利及盈余按28%税率分开计税。三、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同条例规定之扣除金额(114年度为750万元)。而符合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规定之须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资格,有下列3种情形:一、依法得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资格之被看护者。二、身心失能者,其失能程度属长期照顾服务申请及给付办法所定长期照顾需要等级第2级至第8级,且使用长期照顾服务。三、自112年度起,身心失能者于课税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务机构或团体家屋,全年达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达90日且持续入住至课税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数,不受90日之限制。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受扶养亲属乙君之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120,000元,该局以甲君适用税率为20%,否准认列该项扣除额。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其适用税率并未超过20%,仍可适用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云云。经该局以所得税法规定适用税率20%即应列入排富范围,乃驳回甲君复查申请。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列报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应注意适用要件,并检附证明文件,但如于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经由网际网路向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查询或至国税局临柜查调年度所得及扣除额之资料,包含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者,可径依查询之资料申报扣除,免再检附相关证明。民众若有相关申报问题,亦可向各地区国税局洽询,以维自身权益。
(联络人:法务组洪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