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减轻租屋族之经济负担,自113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我国境内「无自有房屋」而须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每一申报户每年所支付之租金减除接受政府补助部分,得以在新台币(下同)18万元为限,列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
该局说明,为落实照顾无屋族群租屋需求之政策意旨,总统于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将房屋租金支出项目改列特别扣除额,使选择标准扣除额之纳税义务人也能列报,且扣除上限额度由12万元提高为18万元,另增订排富规定(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适用税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税率分开计税,或基本所得额超过750万元者无法适用)。考量实务上部分特殊情形,民众虽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财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财税字第11304656750号令核释5种特殊情形,包括房屋受灾、毁损、继承取得共有房屋且该等人持分合计非全部、符合就业、就学、就医等因素须异地租屋,且持有房屋合计仅有1屋等情(详附件),民众之自有房屋仍可视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持有台北市之房屋,其子女乙、丙2人113年分别就读位于新竹及台中之大学,在学校附近租房子自住,乙、丙2人全年租金支出分别为12万元及9.6万元,合计21.6万元,若甲君、其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合计仅持有1屋,可列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18万元。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申报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额时,应检附房屋租赁契约书、租金付款证明影本,以及于承租地址办竣户籍登记或载明自住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之切结书(二择一)等资料,若符合财政部核释之5种视为非自有房屋情形者,应另行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详附件)供国税局审核。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利用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线上查询,亦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联络人:综所遗赠税组苏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