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当年度同时出售多笔土地,应注意各笔土地取得日期,避免将适用房地合一新制之应税土地交易所得,误申报为旧制免税土地交易所得,自当年度全年所得额中减除,致漏报课税所得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其出售土地取得日系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者,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规定免纳所得税(旧制);若土地取得日为105年1月1日以后者,则适用同法第4条之4规定房地合一(新制)课征所得税,并依同法第24条之5规定计算土地交易所得额,按持有期间适用之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合并报缴。营利事业当年度同时出售多笔土地之交易所得,应全数填报于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下称申报书)第40栏「处分资产利益」,其中属免纳所得税(旧制)之土地交易所得部分,应填入第101栏「免征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损失)」,自当年度全年所得额中减除;如属应课征所得税(新制)之土地交易所得部分,应填入申报书第134栏「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之所得(损失)」,并依持有期间按规定适用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后(填写C1-1页),填入第135栏合并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2年度出售5笔土地,土地交易所得为新台币(下同)3,000万元,全数申报于当年度申报书第40栏「处分资产利益」及第101栏「免征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于计算课税所得额时,自全年所得额减除3,000万元。嗣查核发现其中1笔土地取得日为109年度,交易所得额为1,000万元,应适用房地合一(新制)课征所得税,该笔土地持有期间超过2年未逾5年,按适用税率35%,核定调整补税350万元(1,000万元×35%)。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当年度出售多笔土地时,应特别留意土地取得日期,分别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及申报,以免因短报所得遭稽征机关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民众如有疑义,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或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国税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线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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