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规定,公司依证券交易法第157条规定行使归入权所获得之利益,本质上属于权益请求权持有人对公司之投入,应认列为资本公积,惟税务申报时应于行使归入权年度列报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说明,发行股票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0%之股东,对公司之上市股票,于取得后6个月内再行卖出,或于卖出后6个月内再行买进,因而获得利益者,公司应请求将其利益归于公司。公司行使归入权,于税务申报时,收入归属年度之认定应以行使归入权之日为准,惟如能提出已循序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归入权而仍无法实现之具体证明者,准暂免列为收入,俟实现时再依实际收取金额列报收入。
该局举例,甲公司经理人A君于110年间因得知甲公司股价利多讯息,遂于短期间陆续买卖甲公司股票并获取利益36万元,甲公司依证券交易法第157条规定于111年度行使归入权,因财务会计帐列资本公积,致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未申报该笔收入,经该局核定补征7.2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依证券交易法第157条规定行使归入权,应于行使年度将归入权所获利益列为当年度收入,以免因漏报而遭补税处罚,影响自身权益。如有任何疑问,可至该局网站( https://www.ntbna.gov.tw )查询相关法令或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将有专人为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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