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逢股東會召開旺季,為提升出席率,許多公司贈送各種紀念品(如環保杯、商品卡、生活用品等),以感謝股東支持。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營業人購買該類股東會紀念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申報時務必留意,以免因誤報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公司發放紀念品核屬對股東的餽贈,與公司推廣業務並無直接關聯,在稅務認定上屬於交際應酬性質,若向廠商購入禮品(如環保杯、保鮮盒等)直接發放,即便取得合法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若公司發放自家產製或原供銷售的商品作為紀念品,如購買原料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轉作贈送股東時應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以公司為買受人的統一發票進項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呼籲,若經查獲營業人誤將不可扣抵的紀念品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除補徵稅款外,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罰。營業人如有誤報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營業人如對相關規定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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