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表示,依關稅法第4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的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籲請商民特別注意申請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近來有商民申請大量相同案情的復查案件(例如:同一貨物的稅則號別核列、反傾銷稅核課),基於係同一當事人同種類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的案件,得以1件復查申請書向海關申請,報單號碼、稅款繳納證及相關證據可列清表作為附件,以節省紙本;另載明「押金」的「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係作為通知申請人繳納報單應補繳稅款的足額保證金用,而非關稅法第45條第1項所稱的「稅款繳納證」,請待海關核定完稅價格或應補(追)繳稅款,於收到海關核發押金抵繳的稅款繳納證後,再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
基隆關提醒,海關提供多元復查管道,可向原處分海關以書面提起救濟,或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提出線上復查申請(路徑:關港貿單一窗口/簡易申辦/免證申辦服務(簡易申辦)/「復查申請/閱卷/陳述意見」)。惟因復查為要式行為,復查申請書仍為法定應檢附文件,因此納稅義務人應自行於申請線上復查翌日起3日內向海關補送紙本,復查申請書格式可至基隆關網站(路徑:首頁/資訊匯流/書表下載)關鍵字搜尋「復查申請書」下載,請商民務必特別留意。
聯絡人:法務緝案組陳稽核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