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節能減碳,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我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車輛(下稱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119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2050淨零排放願景,總統今(30)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條文,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下稱電動車輛減免稅)實施期限5年,至119年12月31日。上述2項稅法條文,自115年1月1日生效施行。
財政部表示,電動車輛減免稅可減輕民眾行的負擔,鼓勵民眾選擇購買低污染車輛,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並兼顧車輛產業發展,對整體產業、社會及生活環境均具正面效益,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落實政策利民之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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