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自行在家照顧身心失能之受扶養親屬,如何列報相關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資格者,其適用對象及列報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114年8月1日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規定,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惟僅依此方式申請看護者,並不符合長照扣除額適用資格。
該局提醒,符合長照扣除額資格者,如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得再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但考量政府資源有限,為使資源有效運用,訂有排富條款規定,因此若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長照扣除額:
一、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
二、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
若民眾仍有相關問題,可至該局網站(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查詢,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鄧昌玲 股長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50
撰稿人:黃中逸 稅務員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