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是多數人的夢想,許多年輕人為了成為「有殼一族」下手買房,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發現,子女向銀行貸款購屋後,因為失業或收入不足,難以負擔房貸,而由父母代為清償債務之情形。該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所以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購屋貸款,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子乙君113年1月購置房屋,並向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嗣因乙君失業無法負擔高額貸款本息,於是甲君於114年間將自有之定期存款800萬元解約,無償為乙君償還貸款。經該局查獲,甲君114年度贈與總額800萬元已超過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未於贈與日(代償貸款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遂通知甲君限期補報並補徵贈與稅額55.6萬元【(800萬元-244萬元)x稅率10%】。
該局說明,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並無差異,為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此種方式逃漏稅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此類情況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贈與論案件,尚不問當事人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經查獲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還會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無償為子女清償房貸,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度,應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國稅局官網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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