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關表示,依據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3、4條規定,旅客出、入國境攜帶逾限額之現金等物品,應向海關申報。現金部分,逾新臺幣10萬元、人民幣2萬元或其他外幣等值1萬美元者,另依規定,申報之新臺幣及人民幣如超逾上開限額,應予以存關退運;至非現金部分,黃金價值逾等值2萬美元,無記名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以及其他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之鑽石、寶石、白金等貴重物品,均應依規定,於出、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如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超過限額或申報不實部分,將予以沒入或處以相當於超過限額或申報不實之罰鍰。
該關進一步說明,非現金部分黃金價值,非以原先購買價格計算,海關核價方式係以旅客出、入境當日臺灣銀行網站1公斤黃金條塊賣出牌價計算,因國際金價走揚,旅客如攜帶黃金及相關飾品,請注意是否已逾限額。
臺北關統計本(114)年至8月底,查獲旅客出、入境未申報攜帶超過限額之現金、黃金等洗錢防制物品案件已達26案,其中查扣外幣合計約新臺幣679餘萬元;黃金案件則計2.023公斤,市值約新臺幣7百餘萬元。
臺北關再次提醒,出入國境攜帶逾前揭規定之現金、黃金、鑽石、寶石及白金等物品者,應主動向海關誠實申報。如對申報規定有疑義,除可至臺北關網站【旅客通關】查詢外,亦可至海關出境服務檯;或入境時,至紅線(應申報檯)向海關詢問,以確保權益,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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