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1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該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惟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得於核准後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列報支付費用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以付與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該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人工生殖機構倘未加入健保特約且未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民眾所支付之醫藥及生育費原無法依上開規定列報扣除,配合近年政府推動相關人工生殖補助方案,該等機構執行人工生殖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受相關法規監管,民眾至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療程並申請政府補助者,其施術情形、補助施術項目及醫療費用須經主管機關審核後核撥補助,爰就民眾至上開未加入健保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療程,如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放寬認定該部分費用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要件。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適用上開規定者,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通知,以扣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之實際負擔醫療費用,列報支付費用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又該放寬措施對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予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附財政部114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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