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14年10月15日發布解釋令,釋明廠商因美國評估及實施「對等關稅」政策直接或間接影響其外銷出口,致無法於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申請沖退稅者,其沖退稅期限准予展延1年。 關務署表示,關稅法第63條第3項及第4項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8條規定,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稅,廠商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檢附有關出口證件申請沖退,逾期不予辦理;惟遇有特殊情形,得報經財政部核准展延。考量廠商受美國加徵對等關稅影響外銷衰退,屬不可抗力事由,爰財政部依關稅法第63條第4項規定以前開令釋明沖退稅期限准予延長1年。 關務署說明,廠商依前揭令釋展延沖退稅期限,請於原沖退稅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備具書面向關務署洽辦。關務署將本於從簡從速原則辦理,以協助廠商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之影響。相關資訊亦更新於財政部「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財政支持措施專區」(https://www.mof.gov.tw/support),項下之「其他措施」,廠商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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