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並保障生存配偶的財產權,以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避免繼承人須負擔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擬制遺產)部分之遺產稅的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處理原則,適用於憲法法庭判決公告日113年10月28日起,已發生繼承事實,但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遺產稅案件,以及繼承事實發生在113年10月28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該處理原則的兩大重點:(一)遺產稅繳款書拆分成「全體繼承人稅單」及「配偶稅單」,以符合租稅公平合理原則。(二)將擬制遺產(排除被繼承人原有特有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下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基礎,保障配偶財產權益。
該局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計算原則舉例說明:
(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繼承人為其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1筆結婚後投資獲利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現金予配偶乙君,甲死亡時還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2,900萬元,配偶乙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1,000萬元)。繼承人114年6月15日申報甲君遺產稅,經該局核定甲君遺產總額3,900萬元。
(二)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1.被繼承人甲君的剩餘財產:
被繼承人婚後財產2,900萬元+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1,000萬元=3,900萬元
2.生存配偶乙君的剩餘財產:
200萬元(婚後財產,不含受贈配偶的1,000萬元現金)
3.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剩餘財產3,900萬元-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200萬元)÷2=1,850萬元
該局提醒,上述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適用113年10月28日以後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小姐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