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部分直轄市及縣(市)(下稱市縣)對於115年度獲配中央普通統籌稅款金額與其自行估算金額差異大,財政部說明,部分市縣係引用去(113)年底該部應立法委員要求的初步設算資料逕為比較,部分市縣則逕依 115 年度統籌稅款規模成長率再為乘算推估比較。惟因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分配公式條文有語義及邏輯性問題,該部在當時初步試算表中已敘明係在諸多假設條件下所進行的初步設算,並非最後結果,不應與該部今(114)年 8 月 29日通知地方政府依法實際設算的結果逕予比較。
財政部表示,新版財劃法所訂普通統籌稅款分配公式,分子按本島各市縣及離島分開計算,分母則規定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未明確規範財產稅成長率序位分數定義及計分方式、未具體明定分配鄉(鎮、市)之核計項目、指標及權重等爭議問題,前經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力求導正,惟立法院仍作成決議維持原案。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去年底應立法委員要求初步試算之假設條件,係採分子、分母一致(即分子按本島各市縣及離島分開計算,分母分別對應按本島 19 個市縣及離島 3 縣)計算,假設可全數分配完畢;另各項分配權數的設算基礎資料當時僅有 112年度資料可採計;財產稅成長率序位分數暫按 2分級距計算。
針對上述問題,財政部今年 8 月 15 日邀集地方政府會商,其中序位分數計分多數地方政府建議採 0.2 分級距計算、鄉(鎮、市)分配公式沿用現行分配公式,已獲致共識;至於在分母爭議部分,鑑於財劃法第16條之1第3項第1款及第3款可供分配款項90.5%分配本島19個市縣(未含離島)及2.5%分配離島3縣,其中各目規定各指標(含營利事業營業額、土地面積等)的分母本應分別按19個本島市縣、3個離島縣計算,惟新版財劃法規定之分母卻係按22個市縣(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加總計算,以土地面積指標為例,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土地面積合計354萬公頃,其中本島19市縣合計351萬公頃,離島3縣合計3萬公頃,故按條文文義計算,在計算分母部分,本島19市縣與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差距3萬公頃,尚屬有限,惟離島3縣與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差距351萬公頃則甚為顯著,致離島3縣未能分配出去的數額相對較大,地方政府雖建議採行政解釋等作法,惟鑑於分配公式之分母,文義上已明確規定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尚無法逾越法律明文規定之文義範圍自為解釋,爰分母仍應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
財政部再次強調,115 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達新臺幣(下同)8,841億元,較114年度4,676億元增加4,165億元,增幅達89%,地方政府獲配豐沛的財源,可作為推動施政所需;連江縣較去年減少部分,業依法以特別統籌稅款補足,至於財劃法爭議問題,仍應透過修法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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