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进一步落实租税公平,减轻租屋家庭的经济负担,所得税法第17条修正新增「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规定,能有效减轻租屋者税负压力,兼顾税制公平。
该局指出,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若在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每一申报户每年支付租金(扣除政府租屋补助后),可列报最高新台币(下同)18万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但是,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在我国境内若有房屋,则不适用该扣除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财政部于113年12月3日发布令释,考量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虽有房屋,但仍有在外租屋需求的5种特殊情形,其房屋可视为「非自有房屋」,仍可适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该5种特别情况及申报应检附证明文件,列示如附表。
该局补充,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属于在国内无房屋的租房族,113年度列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应检附下列资料:
一、承租房屋的租赁契约书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证明影本(如:出租人签收的收据、自动柜员机转帐交易明细表或汇款证明)。
二、113年度在承租地址办竣户籍登记的证明,或纳税义务人载明承租的房屋于113年度内系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切结书。
该局特别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订有「排富条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适用:
(一)综合所得税申报适用税率20%以上。
(二)股利收入选择按28%税率分开计税。
(三)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的基本所得额超过规定的扣除金额(113年度为750万元)。
以上说明如有问题,请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提供详细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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