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得將該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於完成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實質投資者,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第3項規定,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為500萬元,並以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投資購置供自行生產用機器設備1台,113年5月1日先預付訂金100萬元,因甲公司於114年6月申報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時,該設備尚未完成投資,故計算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不得減除預付設備款,應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額25萬元(500萬元×5%),嗣該設備於114年9月1日交貨(投資完成日),並於同日支付餘款200萬元,則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即於115年8月31日前,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增列減除該筆實質投資金額300萬元,並重行計算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所得稅額為10萬元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15萬元(300萬元×5%),若甲公司遲至115年12月始申請更正,將因逾期申請而無法增列該筆實質投資金額及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於完成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規定期限完成之實質投資,應留意於完成最後一筆投資之日起1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並退稅,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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