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而其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併同加計利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課稅,其價值之計算,依據同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另贈與時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係因贈與移轉而發生,於計算贈與稅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故不得再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惟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林君113年3月13日贈與長子土地1筆,當時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由受贈人繳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林君繳納贈與稅30萬6,000元(計算式:贈與總額6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土地增值稅50萬元=贈與淨額306萬元,贈與淨額306萬元×10%=贈與稅額30萬6,000元)。嗣林君114年4月14日死亡,該筆土地之時價(即公告現值)已變成700萬元,則林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該筆土地之遺產稅申報方式為:
一、土地價額700萬元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
二、贈與時繳納之贈與稅30萬6,000元與土地增值稅50萬元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假設為1萬4,000元),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三、可扣抵限額之計算(假設其遺產稅稅率為10%):
1.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為70萬元(=700萬元×10%)。
2.已繳納之贈與稅30萬6,000元、土地增值稅50萬元與利息1萬4,000元之總和為82萬元(=30萬6,000元+50萬元+1萬4,000元)。
3.上列1.與2.之金額擇低認定,故本案可扣抵之遺產稅額為70萬元。
該局提醒,繼承人如有遺產稅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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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歐雅欣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775